101年6月21日成立並奉內政部7月核准立案
102年06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30條條文
107年09月2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7條、第30條條文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EPS土木施工法協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推廣及運用EPS
土木施工法(以下簡稱本工法),提高工程永續性能及施工品質,貢
獻國家社會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
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
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
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究EPS土木施工法技術之應用與開發事項。
二、協助政府研討EPS土木施工法技術相關之法令。
三、培育EPS土木施工法技術人員,並出版相關之書刊。
四、推動與國際EPS土木工法組織之合作與交流。
五、接受會員或有關機構之委託,研究或辦理EPS土木工法有關事
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會員福利及互助事項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交通部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高職(中)以上畢業,
具土木、大地或道路工程之設計研究及施工經驗者,經本會會員介
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個人永久會員:凡具備個人會員資格並繳納10年會費者,得為
永久免納常年會費會員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下列機構或廠商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
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。每一團體會員得指派二名會員代表。
(1)政府機關。
(2)從事土木、大地或道路工程之規劃、設計、施工督導之技術服
務機構。
(3)經營土木工程之各類營建業者。
(4)製造或販賣土木工程機具、器材廠商。
四、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之機關團體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加
入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五、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或土木、大地或道路等工程之學術及技術
研究有重大貢獻者,經理事會提案,並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
者,為名譽會員。
六、學生個人永久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於工程相關科系在學者,經本會會員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學生永久個人會員;學生個人永久會員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永久會員均相同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
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享有權利如下:
一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
為一權,但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則無上述權利。
二、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。
三、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協助及取得資訊。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欠繳二個年度之會費經函催二次仍不繳清者,其會員資格自然
喪失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
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
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3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
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
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
出候補理事3人、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
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
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查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
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
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
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會事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
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
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
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
算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
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
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
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
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
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會議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
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
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
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
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
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除臨時會議外,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
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
得委託出席: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
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依會員類別應繳入會費:
a、個人會員:1000元 (具學生身份者:500元)
b、團體會員:50000元
二、常年會費:依會員類別應繳常年會費:
a、個人會員:1000元(具學生身份者:500元,且以圖書禮券之方式退回)
b、團體會員:20000元
c、個人永久會員:10000元
d、學生個人永久會員:5000元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各項會費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調整之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
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
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(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得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
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
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6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報經內政部101年7月10日台內社字第1010259719號函准予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