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1年6月21日成立並奉內政部7月核准立案

102年06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30條條文

107年09月2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7條、第30條條文

第一章 總則

第  一  條  本會名稱為台灣EPS土木施工法協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

第  二  條 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推廣及運用EPS

土木施工法(以下簡稱本工法),提高工程永續性能及施工品質,貢

獻國家社會為宗旨。

第  三  條 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  四  條 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

備。

第  五  條  本會任務如下:

一、研究EPS土木施工法技術之應用與開發事項。

二、協助政府研討EPS土木施工法技術相關之法令。

三、培育EPS土木施工法技術人員,並出版相關之書刊。

四、推動與國際EPS土木工法組織之合作與交流。

五、接受會員或有關機構之委託,研究或辦理EPS土木工法有關事

項。

六、其他有關會員福利及互助事項。

第  六  條 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交通部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  七  條 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高職(中)以上畢業,

具土木、大地或道路工程之設計研究及施工經驗者,經本會會員介

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個人永久會員:凡具備個人會員資格並繳納10年會費者,得為

永久免納常年會費會員。

三、團體會員:凡下列機構或廠商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

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。每一團體會員得指派二名會員代表。

(1)政府機關。

(2)從事土木、大地或道路工程之規劃、設計、施工督導之技術服

務機構。

(3)經營土木工程之各類營建業者。

(4)製造或販賣土木工程機具、器材廠商。

四、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之機關團體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加

入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五、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或土木、大地或道路等工程之學術及技術

研究有重大貢獻者,經理事會提案,並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

者,為名譽會員。

六、學生個人永久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於工程相關科系在學者,經本會會員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學生永久個人會員;學生個人永久會員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永久會員均相同。

第  八  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

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享有權利如下:

一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

為一權,但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則無上述權利。

二、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益。

三、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協助及取得資訊。
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第  九  條 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  十  條 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會員欠繳二個年度之會費經函催二次仍不繳清者,其會員資格自然

喪失。

第 十一 條 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二 條 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

第 十三 條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

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

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3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

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 

 

第 十四 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 十五 條  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

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

出候補理事3人、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

遞補之。
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

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六 條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審查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七 條 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

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

會主席。
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

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八 條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會事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

事會主席。
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

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 

第 二十 條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算。

第二十一條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 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

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

查。
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。
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三條 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

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四條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

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五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

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會議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

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六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

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

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

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

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
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八條 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

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除臨時會議外,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

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
之。

第二十九條 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

得委託出席: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

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 三十 條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依會員類別應繳入會費:

a、個人會員:1000元 (具學生身份者:500元)

b、團體會員:50000元

二、常年會費:依會員類別應繳常年會費:

a、個人會員:1000元(具學生身份者:500元,且以圖書禮券之方式退回)

b、團體會員:20000元

c、個人永久會員:10000元

d、學生個人永久會員:5000元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各項會費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調整之。

第三十一條 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

止。

第三十二條 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

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(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得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三十三條 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

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四條 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五條 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

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六條 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6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
報經內政部101年7月10日台內社字第1010259719號函准予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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